6月21日,四川高院微信公眾號通報,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志軍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通報詳情如下↓↓
案件回顧
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岳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剛剛過完32歲生日的鄒陽(化名)與其母楊某芬、父鄒某海一家三口被岳父張志軍刺死在了自己家中。據鄒陽的表姐楊女士透露,鄒某海和楊某芬是長春公主嶺的中學教師,他們的兒子鄒陽在四川彭州工作定居,兒媳張雲(化名)是河北保定人,兩人是大學同班同學。2013年,經過多年戀愛長跑的鄒陽與張雲領證結婚。2017年7月,兩人的女兒鄒某某出生。2019年1月10日,鄒陽與父母在彭州一小區住宅內被鄒陽岳父張志軍用剔骨刀捅傷,鄒陽與母親當場死亡,其父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張志軍及其妻姚某英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鎮家中因鄒某某的帶養問題與鄒陽、楊某芬(鄒陽之母)、鄒某海(鄒陽之父)發生爭執。過程中,鄒陽、楊某芬為爭搶鄒某某與姚某英發生抓扯,張志軍上前阻止時被鄒某海推開。張志軍遂從家中儲物櫃內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鄒陽等人,欲制止其行為,但鄒陽、楊某芬未理會。隨後,張志軍持刀分別向鄒陽、楊某芬胸部捅刺數刀,隨即又向鄒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鄒陽、楊某芬當場死亡。張志軍撥打110未果,並通知其女張雲撥打120急救電話。後張志軍停留在案發現場,被民警擋獲。鄒某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經鑒定,鄒陽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心臟致心臟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楊某芬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致心臟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鄒某海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心臟致肝臟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張志軍作案時無精神病,對其當時的違法行為評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
鄒陽在外租的房子,桌上還有生日蛋糕。被害人家屬供圖。
楊女士稱,此前,鄒陽與張雲感情瀕於破裂,已多次起訴離婚。“鄒陽一家在農村,對於鄒陽和張雲的婚姻,張志軍一直不太贊同,兩人是‘偷偷領證’。”曾與鄒陽共事3年的同事張志(化名)還提到,鄒陽與張雲夫妻間感情一直不錯,鄒陽最初在武漢工作,後考慮到張雲在彭州等原因,便也到了彭州。“可能因為有了小孩以後,雙方父母之間因為一些家長里短的事,導致矛盾激化,最終感情不和。”2017年6月,張雲待產,張志軍及姚某英從河北老家來到鄒陽家中準備幫帶孩子。同年7月,鄒陽的母親楊某芬也曾到彭州等待照顧張雲生產,但未等其生產便先行離開。7月底,鄒陽與張雲的女兒鄒某某出生,10月,鄒陽已在外獨自租房住。楊女士瞭解到,到事發前,兩人均欲通過訴訟途徑離婚。2018年12月,法院認為二人“感情未破裂”,判決不予離婚。該案一審時,法院認為,對於辯護人所提該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意見,從主觀、犯罪手段及後果看,張志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提到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法院認為,張志軍並未面對我國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無論是否系預謀犯罪,均不影響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張志軍雖有自首、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等量刑情節,也不足以因此對其從輕處罰。2019年12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張志軍提起上訴。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據媒體此前報道,二審庭審中,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曾建議二審維持原判。對於張志軍辯護人所提對其不適用死刑的意見,四川省高院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死刑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二審認為,在張志軍的主觀惡性方面,本案系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張志軍作案後,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鄒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在得知他人報警後在現場等候警察,歸案後如實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四川省高院稱,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值得註意的是,二審判決書中,四川高院採納了張志軍辯護人所提“張志軍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也一度引發爭議。諒解書顯示:“……孩子是最可憐也是最無辜的,出生不到一年半就失去了這麼多至親。現在我帶着幼小的孩子生活艱難,勉強度日……張志軍的性命也換不回我的丈夫和公婆,鑒於事發前張志軍對孩子的悉心照顧我相信他對孩子有很深的情感……我還是很希望孩子少失去一位親人,多得到一份呵護和關愛,慎重考慮後我選擇原諒張志軍,留給張志軍一個機會……”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判處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